115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鄒宗霖
被 告 楊士奇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50萬8000元(車牌00-0000自小客車價、西元1998.1出廠、1600C.C.值約20萬8000元+返還
承攬報酬22萬元、修復費暫估5萬元、車減損價暫估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元6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