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學通
陳寬和
林長
陳長助
陳當岳
陳天曉
陳東波
陳志明
陳啓榮
阮式詩
陳正科
陳建文
陳堯鐘
陳堯霜
陳俊傑
陳啟政
陳正道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萬6033元【計算式:(370地號面積13,941.05㎡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12)+(371地號面積3008.05㎡ × 115年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12)≒0000000】,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47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最新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影本。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
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
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
起訴狀,及按
被告人數提供
繕本(含證物)。
五、查報並說明:
⒈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崙王路、南側(同段376地號),道路寬度各約多少,均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並說明之。
⒉以另紙地籍圖影本,標示現況土地上各共有人分別占用位置(含房屋、
地上物等),及現況彩色照片(如為房屋,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
⒊請原告附圖並指明起訴狀理由中「A部分」為
系爭地號之何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