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江依樺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郁汶
王辰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