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相 對 人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
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本件相對人前經本院113年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114.6.26)選派楊元綱
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
清算人。本件有無再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