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李冠亨
被 告 聚益營造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7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