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柳惠耕
被 告 信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建志
黃棟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原告應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影本、現場彩色照片(含所謂上有建物部分)、原告已給付價金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