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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王翠琴  


被      告  元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陳瑞德  
被      告  陳世豐  

            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郭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0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為1491萬2736元【計算式:14,267,466元+645,270元=14,912,736元,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1796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一:聲明第一、三項計算式(新台幣)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30萬元
1
利息
300萬元
114年12月1日
115年7月22日
(234/365)
5%
9萬6,164.38元
2
利息
330萬元
115年5月3日
115年7月22日
(81/365)
5%
3萬6,616.44元
小計
13萬2,780.82元
760萬元
1
利息
160萬元
114年12月1日
115年7月22日
(234/365)
5%
5萬1,287.67元
2
利息
320萬元
114年12月17日
115年7月22日
(218/365)
5%
9萬5,561.64元
3
利息
280萬元
114年12月6日
115年7月22日
(229/365)
5%
8萬7,835.62元
小計
23萬4,684.93元
合計
1,426萬7,466元

附表二:聲明第二項計算式
編號
投資本金
應給付日
每日利潤金額
每日違約金金額
天數
給付總額
1
300萬元
114年11月30日
1,644元
411元
234天
48萬0,870元
2
300萬元
115年5月3日
1,644元
411元
80天
16萬4,400元
合計
64萬5,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