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楊瑞初
楊瑞德
共 同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78年1月
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