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徐國連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
兩造間於民國89年12月12日所簽「人生傷害保險附約」影本(需清晰、內容全部)。
三、查報自稱民國101年3月5日事故之詳細經過(地點?如何撞擊?有無急診?....),及當日就醫之病歷資料(
非115年1月13日趙本政眼科診所出具診斷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