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汎宇名揚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張龑燡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事實經過部分,請具狀查報:①最初係「何人」於「何時」以「何方式」向原告下單「什麼貨物(具體寫出品項及數量,
非籠統概稱保養品、生活用品)」?有無訂購單或報價單或客戶回傳確認單?②為何送貨地點不是在「彰化縣○○鄉○路巷00○弄00號(即麗馨有限公司之設址)」而是在「彰化縣○○鎮○○街000巷00號」?後者該址是麗馨有限公司之營業場所?③「原證1」
所載「請司機提早電聯」,當日司機係撥打「何支電話號碼」予「何人」確認送貨時間?係「張云薰」以「0000000000」接聽的嗎?④「
被告張龑燡」與「張云薰」「麗馨有限公司」間有何關係?⑤原告與麗馨有限公司間曾為幾次交易?日期時間?⑥原告就「原證2」發票,係「當面交付或是郵寄」予「何人或何址」?
二、補提供臺灣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943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需清晰、內容全部)1份。
三、先位聲明
所稱「貨物」具體內容(商品名稱、數量及其單價)是什麼?(統一發票僅記載保養品、生活用品各一批,太抽象!無從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