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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耕作  


被      告  陳霈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99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