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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      告  魏宜君  
訴訟代理人  林和生  
被      告  汯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珠  
被      告  隆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上列當事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汯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汯益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27日具狀更正被告名稱,則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