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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告 林素琴 被 告 虹瑪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吳淑卿承受為被告虹瑪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定。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洋正, 嗣變更為吳淑卿,被告 迄今未 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命吳淑卿 承受訴訟, 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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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