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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張津萍即沐洺商行

被  上訴人  沐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子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新臺幣5萬9,814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7萬3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9,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