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 告 打鳥特攻企業社即陳孟輝
被 告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8萬3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