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17號
原      告  齊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被      告  鋐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萬733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以115年補字第143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及補正其他事項。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3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