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17號
原 告 齊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鋐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萬733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以115年補字第143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及補正其他事項。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3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