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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5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胡建越  
被      告  台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及 下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焜明  
被      告  黃勝暉  

            黃趙秀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伍萬參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新臺幣參佰伍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壹拾伍萬參仟陸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台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26日邀同黃焜明、黃勝暉、黃趙秀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70萬元,雙方並就上揭約定簽訂「借據」乙份為證,並依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起訴時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72),第一年加年利率百分之0.655,第二年起加年率百分之1.105計息,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27日至116年5月27日止,依年金法,月攤還本息。原告依約於同日將借款870萬元交付被告收訖後,再於114年7月8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增加寬限期一年,截至目前借款尚欠本金1,624,81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
 ㈡被告台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6月2日邀同黃焜明、黃勝暉、黃趙秀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00萬元,雙方並就上揭約定簽訂「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無利息補貼)契約書」乙份爲證,並依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起訴時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72),加年率百分之0.5計息,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6日至118年6月6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原告依約於同日將借款600萬元交付被告收訖後,再於114年7月8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增加寬限期一年,截至目前借款尚欠本金3,528,85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
 ㈢被告目前僅繳納上揭借款至114年12月,聲請人除以電話催繳外,並於115年2月對債務人等寄送催告書均未獲回應,今未見前來還款,依本行授信約定書第17條之約定,全部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黃焜明目前癌症治療中,無力償還,目前住在工寮裡面,平時生活靠朋友、親戚幫忙。現在一無所有,沒有財產。被告黃勝暉目前辦理更生中,今天才送件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捨棄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原告請求,並記明筆錄在卷(見本院卷第92頁),核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上說明,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原告5,153,675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62,457元,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1,624,819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2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3,528,856元
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5,153,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