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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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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20號
原      告  韓雅伶  
被      告  永祥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即靖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柏凱  



被      告  全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驊  



被      告  吳瑞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5年司促字第561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以115年補字第23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足第一審裁判費(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