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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投資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智能電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道即謝承達

被      告  聯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思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115年司促字第1531號支付命令,被告異議而視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以115年補字第20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