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568號
參 加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顏景苡
上列
聲請人就原告張文琪與
被告許儷螢等人之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7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
按聲請
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於民國115年7月2日具狀就
本件訴訟聲請
參加訴訟,
惟未繳納裁判費,茲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
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