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74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怡菖即陳萬柱之繼承人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對
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5年司促字第3409號),
嗣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以115年補字第41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