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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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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務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99號
原      告  李麗珍  
            温文洲  


被      告  温憲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李麗珍、温文洲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勞務費,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在彰化縣芳苑鄉,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5年6月22日已將住所地遷移至臺中市神岡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兩造間之土地買賣協議書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則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