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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      告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烜  
被      告  海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zio Keili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5年司促字第1363號),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以115年補字第27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裁判費(已扣支付命令費用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