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 告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海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費用(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對
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5年司促字第1363號),
嗣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以115年補字第27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裁判費(已扣支付命令費用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