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代 理 人 洪靜怡
受安置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及
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准將受安置人CPP0000000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19日由臺東縣政府接獲通報,
受安置人CPP0000000與受安置人之母CPP0000000-0等人與受安置人之母CPP0000000-0之男朋友一同開車至臺東縣太麻里鄉遊玩,受安置人之母CPP0000000-0之男朋友於飲酒後欲返回車上休息時,因受安置人不願上車,受安置人之母CPP0000000-0之男朋友竟數次將受安置人捉起摔落地面及車上,使受安置人陷於昏迷送醫急救,經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115年2月23日進行緊急安置於適當處所,並獲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護字第18號民事裁定繼續安置3個月在案。(二)本件受安置人之母CPP0000000-0於事件發生後,無法提供具體安全計畫以確保受安置人CPP0000000人身安全,且無親屬資源可供協助,受安置人之母CPP0000000-0現仍與其男友交往中,雖受安置人之母CPP0000000-0未有惡意虐待意圖,然對於受安置人CPP0000000保護與教養態度消極,對於未來如何避免受安置人CPP0000000及其手足與受安置人之母CPP0000000-0之男友互動過程中再次發生是類狀況無具體因應對策,評估受安置人之母CPP0000000-0缺乏親職保護能力,聲請人後續將命受安置人之母CPP0000000-0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以提升親職照顧及保護能力。 (三)綜上評估,考量受安置人CPP0000000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正值需提供良善之生活環境,本件將持續提供家庭重整處遇服務,以利提供相關服務,強化受安置人之母CPP0000000-0親職照顧責任及認知,建構案家支持系統並提升保護照顧功能,現階段若貿然讓受安置人CPP0000000返家,恐有再遭不當照顧與生命危害之虞,聲請人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請本院裁定准予受安置人CPP0000000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少權益。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
繼續安置。
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
戶籍謄本、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真實姓名對照表為證,並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護字第18號裁定影本在卷
可佐,
堪信為真實。並
參酌:聲請人代理人到庭表示意見略以:聲明及事實理由如
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之母CPP0000000-0到庭表示意見略以:對於聲請內容沒有意見等語。
參照上開報告書記載:「建議:綜上,案主於安置
期間身體健康及生活狀況正常,人身安全無虞,
本案評估案母親職保護概念及能力薄弱,本府後續將裁處案母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保護能力,現階段案母親職能力仍尚未提升,無具體因應對策以維護案主人身安全,亦無其他合適之親友可提供替代照顧,難以提供案主返家後適切保護照顧。本案將持續提供家庭重整處遇服務,以利提供相關服務,強化案母親職照顧責任及認知,建構案家支持系統並提升保護照顧功能,現階段若貿然讓案主返家恐有再遭不當照顧與生命危害之虞,故擬向法院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以保障案主安全及最佳利益。。」等語。本院考量上開情狀,並審酌前開報告書內容,認為受安置人之母CPP0000000-0親職保護概念及能力薄弱,現階段應持續強化受安置人之母CPP0000000-0之親職照顧責任及認知,是本院為確保受安置人CPP0000000之人身安全及身心能健全成長發展,仍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
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