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海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費用(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對
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5年司促字第1455號),
嗣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以115年補字第30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裁判費新台幣43萬7616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