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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范春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1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1
永松五金廠股份有限公司 黃李美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大竹分行
113年12月5日
14,040元
DI1017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