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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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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上元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妙華  
代  理  人  李佩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3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久展玻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周村峰
第一銀行 彰化分行
114年7月8日
35,380元
RA7831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