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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曹善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即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而本院依聲請人所聲請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之公告日期為民國114年11月3日,是至115年2月3日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聲請人本應於115年5月3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15年5月28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聲請人倘仍欲聲請除權判決者,自得重行聲請公示催告,並遵守公示催告裁定所定向本院聲請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及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再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併予敘明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SX-00005068-6
1
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