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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永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嘉  
代  理  人  黃瀚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0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王培陽
合作金庫彰儲分行
114年7月6日
197,435元
XT20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