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即徐實
之
承受訴訟人徐五吉
被 告 丁○○
未○○
訴訟
代理人 酉○○
午○○
申○○
宙○○
黃○○
玄○○
癸○○
卯○○
訴訟代理人 辰○○
被 告 辛○○
己○○
甲○○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天○○
訴訟代理人 地○○
被 告 庚○○
宇○○
亥○○
巳○○
訴訟代理人 戌○○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子○
寅○
丙○○
之承受訴訟人丑○○
地○○
右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余仕明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