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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7 年度保險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芳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平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間 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 ,145,004 元,應徵裁判費1,181,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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