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七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為
非財產權訴訟,應徵
裁判費新台
幣貳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秋錦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
書記官 楊筱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