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上 訴 人 戊○○○
庚○○
辛○○
己○○
丙○
子○○
甲○○
乙○○
壬○○
丁○○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癸○○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伍拾萬零肆仟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捌仟元,應徵
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貳拾元
,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余仕明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