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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上 訴 人 戊○○○         庚○○         辛○○         己○○         丙○         子○○         甲○○         乙○○         壬○○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癸○○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伍拾萬零肆仟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捌仟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貳拾元 ,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余仕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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