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申○○
被 告 丑○○
辰○○
己○
訴訟
代理人 申○○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子○○
甲○○
卯○○
未○○
午○○
癸○
壬○
辛○○
寅○
乙○
戊○○
巳○○
訴訟代理人 庚○○
右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
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齡 玉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
書記官 張 清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