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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   聲 請 人   即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曉怡律師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甲○○於聲請人對住在彰化縣○○鎮○○里○○路○○○巷○號之丙○○提起拆 屋還地之訴時,為被告丙○○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 ,業經鈞院審理在案。茲因被告丙○○為重度精神病患者,為無訴訟能力之人, 又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恐訴訟久延將使之受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鈞院為被告丙○○選任其配偶甲○○為其特別代理人 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上情,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在卷可稽,應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培 昌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張 清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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