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扺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六二四號   原   告 丙○○         乙○○         甲○○         己○○         丁○○         戊○○   法定代理人 楊啟恆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被   告 匯文貿易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文亮 右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文亮於原告丙○○等對被告匯文貿易有限公司所提起之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為 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匯文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文億嵐於民國六十 八年九月十日已死亡,又被告公司之另一股東文吳雪吟亦於七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死亡,為免訴訟久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聲請指定文億嵐及文 吳雪吟之子文亮為被告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經查,文億嵐及文吳雪吟分別於 六十八年九月十日及七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死亡,而文亮為該二人之子,有戶籍謄 本在卷,又被告公司之股東僅為文億嵐及文吳雪吟二人,亦有被告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聲請,可認屬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秋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筱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