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六二四號
原 告 丙○○
乙○○
甲○○
己○○
丁○○
戊○○
法定
代理人 楊啟恆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
被 告 匯文貿易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文亮
右原告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文亮於原告丙○○等對被告匯文貿易有限公司所提起之塗銷
抵押權登記之訴,為
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匯文貿易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文億嵐於民國六十
八年九月十日已死亡,又被告公司之另一股東文吳雪吟亦於七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死亡,為免訴訟久延,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聲請指定文億嵐及文
吳雪吟之子文亮為被告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經查,文億嵐及文吳雪吟分別於
六十八年九月十日及七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死亡,而文亮為該二人之子,有
戶籍謄
本在卷
可按,又被告公司之股東僅為文億嵐及文吳雪吟二人,亦有被告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附卷
可憑,是原告之聲請,可認屬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秋錦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