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
丁○○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陸萬叁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己○○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
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為五年,以每個月為一期
,於借款後分一百二十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四日攤還本息,並於每月二十五日
繳付,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目前已依約調整至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四五)遲
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用人倘有一
期未清償,原告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契約,並視為全部到期,追償全部本息及違
約金。
詎被告借款之本息自九十年五月八日起即未依約按月繳納,並已逾一期以
上,尚欠原告本金二百五十六萬三千零五十元,屢向被告催討無效,為此提起
本
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對原告請求內容表示沒意見,其主張為真實無誤。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證乙紙為證,
核屬相符,被告對原告所主張
之事實,亦表示沒意見,自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貸及連帶
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新台幣貳佰伍拾陸萬叁
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
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
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蕭文學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