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 告 巫吳美女
訴訟
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
右
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元,
惟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零叁佰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零壹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零叁元,原告僅繳納新
台幣壹萬零貳元,尚欠新台幣貳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金 灶
不得抗告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法院
書記官 邱 柏 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