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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   告 巫吳美女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零叁佰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零壹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零叁元,原告僅繳納新 台幣壹萬零貳元,尚欠新台幣貳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金  灶 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柏  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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