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銳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胡文傑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
書記官 梁高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