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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9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萬元,折合銀元柒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零貳元,原告 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郭 千 黛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 文 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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