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資玉白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折合銀圓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圓壹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余仕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