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資玉白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折合銀圓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圓壹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余仕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