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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度家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變更姓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五八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請求請求變更姓氏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居所;若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二、原告、被告及訴外人甲○○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簡 燕 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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