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五八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請求請求變更姓氏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被告之姓名、
住居所;若有法定
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二、原告、被告及訴外人甲○○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 燕 子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