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乙○○
甲○○
右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洪宗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洪宗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乙○○、甲○○分別為財團法人洪宗玉文教基金會之
董事長與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彰化縣政府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八七彰
府教社字第一一三八五五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七年十一月
三十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四冊、第三三頁第一八一號)。因
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
乃遵照彰化縣政府九0彰府教社字第四六九二八號函示,提請第一屆第
七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
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洪宗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九條如
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設立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田慧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