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1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賜良
律師即甲○○破產管理人
上列
聲請人因甲○○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破產管理人陳賜良律師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
告之。
理 由
一、
按破產程序第1 次
債權人會議後,
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
,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
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
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
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91年度破字第5號甲○○破產事件,經
收取後目前可供分配之破產財團之財產為現金新台幣4,343,
335元(含尚未兌現支票票款1,682,717元),破產管理人已
依各債權人陳報之債權數額及破產財團之費用,做成如附表
所示之分配表,
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
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