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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度簡上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寶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   ,第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三萬元及利息,上訴人是認為全   部不用給付,或者只應給付一部分,應於上訴狀表明清楚,不可以只概略陳稱:   「上訴人應賠償新台幣三萬元之金額,實屬過高。」。 二、應依不服第一審判決之程度,繳納百分之一.五之上訴裁判費。如對三萬元全部   不服,則應繳納新台幣四百五十元之裁判費。 三、應提出上訴狀之繕本,俾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廖國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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