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寶子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
,第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三萬元及利息,上訴人是認為全
部不用給付,或者只應給付一部分,應於上訴狀表明清楚,不可以只概略陳稱:
「上訴人應賠償新台幣三萬元之金額,實屬過高。」。
二、應依不服第一審判決之程度,繳納百分之一.五之上訴
裁判費。如對三萬元全部
不服,則應繳納新台幣四百五十元之裁判費。
三、應提出上訴狀之
繕本,俾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廖國佑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