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四三七號
聲 明 人 甲○○
右聲明人聲明
限定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遺產清冊(上須載明被
繼承人所有之資產、負債詳細情形,並附證明,如土地登
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二、聲明人應提被繼承人乙○○死亡之日之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B法 官 簡 燕 子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葉 春 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