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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度繼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五三八號   聲 明 人 甲○○               之               送               巷 右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 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再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人時,由 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蕭準之繼承人依本院查詢結果,尚有二名兒子陳松榮、陳志誠 尚未拋棄繼承,而本件聲明人甲○○係被繼承人陳蕭準之孫女,在第一順位之 繼承人陳松榮、陳志誠未拋棄繼承權前,聲明人甲○○根本未取得陳蕭準之繼承 權,即無所謂拋棄繼承權之問題,從而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尚屬無據,依法 亦應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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