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五三八號
聲 明 人 甲○○
之
送
巷
右
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拋棄繼承應予
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
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再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人時,由
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蕭準之繼承人依本院查詢結果,尚有二名兒子陳松榮、陳志誠
尚未拋棄繼承,而本件聲明人甲○○
乃係被繼承人陳蕭準之孫女,在第一順位之
繼承人陳松榮、陳志誠未拋棄繼承權前,聲明人甲○○根本未取得陳蕭準之繼承
權,即無所謂拋棄繼承權之問題,從而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尚屬無據,依法
亦應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法院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