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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度繼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五九七號   聲 明 人 乙○○             送達代 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死亡,有戶籍謄 本附卷可按,聲明人於當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遲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始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二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詹秀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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