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三號
聲 請 人 乙○○
甲○○○
相 對 人 峰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坤亮
右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
兩造間因
假處分事件,為聲請返還依本院八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一五
三一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一九號裁定所
提存之
擔保金(
提存書字號:本院八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一四三號),催告相對人於期限內行使權
利,經按相對人
住所寄發如附件所示
存證信函,因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經
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
書記官 田慧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