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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四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施丁煙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伍佰拾 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0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梁高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計算書(單位:新台幣) ┌─────────┬──────────┐ │一審裁判費 │二十九萬零四百零三元│ ├─────────┼──────────┤ │支付命令申請費  │四十五元      │ ├─────────┼──────────┤ │一審郵費   │九百四十三元    │ ├─────────┼──────────┤ │本件程序費 │一百三十六元    │ ├─────────┼──────────┤ │合       計│二十九萬一千五百十八│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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