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四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施丁煙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
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伍佰拾
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0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昌鑫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梁高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計算書(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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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裁判費 │二十九萬零四百零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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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命令申請費 │四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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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郵費 │九百四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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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 │一百三十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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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二十九萬一千五百十八│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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